上海微解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微解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微解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甄留根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微解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333号17幢1楼。法定代表人:甄留根,股东:甄留根、黄佐凤。营业期限:2021年11月1日至2051年10月31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甄留根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冒用了其身份证注册号了上海微解广告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将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证明信,可见微解公司设立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2、对微解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保大和众投资有限公司的员工钱能洪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甄留根的身份信息为从第三方中介获取,未见过甄留根本人,该第三方中介也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微解广告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333号17幢1楼,该处为上海保大和众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上海微解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甄留根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无。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该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未申领发票,无缴税记录。 7、对微解公司的监事黄佐凤制发了询问通知书,信件被代签收,但其未与我局取得联系。 8、我局向税务闵行区分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甄留根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甄留根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将台派出所证明1份; 证据三: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保大和众投资有限公司钱能洪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对微解公司的监事黄佐凤制发的询问通知书1份; 证据八: 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九: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微解广告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微解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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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