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1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日
当事人: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03月2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秀公司)于2002年03月28日获准设立登记。2022年3月2日乐秀公司股东陈瑛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2023年11月20日乐秀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肖崇峰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本局分别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乐秀公司设立于2002年03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闵行区春申路2705号。股东陈瑛出资5万元人民币,股东肖崇峰出资45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02年03月28日至 2022年03月27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乐秀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名称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等申请材料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签字并非肖崇峰和陈瑛本人签署。
以上事实有肖崇峰和陈瑛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肖崇峰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曼切斯特总领馆出具的证明材料,肖崇峰护照的出入境记录,留学回国人员证明(2002)曼教(文)证字083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留服认英[2016]04886号),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沪人留安[2002]第236号)关于同意录用学成回国人员肖崇峰同志的复函材料,以及对肖崇峰、肖崇岚询问并各制作了笔录、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乐秀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上海农商银行梅陇支行对乐秀公司的认缴资金的流向出具了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乐秀公司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03月2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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