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66577255D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邹媛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6年9月20日登记核准的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6年9月20日取得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钢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6月8日该公司监事邹媛反映,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取得的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变更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16年9月20日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是有人冒充邹媛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变更不是邹媛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邹媛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经办人员翁建华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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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09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