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B3BB1P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吕旭军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年12月21日核准的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5年12月21日取得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9月6日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旭军向我局反映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15年12月21日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吕旭军的身份证是其已经向公安部门申报遗失的身份证件,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吕旭军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欺骗手段,取得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吕旭军提供的撤销申请和身份证复印件;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2023年9月5日出具的“吕旭军二代身份证办理记录”;对该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寄送地址核查函退回的信函;裁判文书网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网页截图;征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和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意见的EMS存根联;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异决定书和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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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9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