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EX5CXG 住所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07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10月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张瑞雪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寅公司”)成立于2021年07月07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张瑞雪,经营期限为2021年07月07日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馨寅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张瑞雪于2020年10月23日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馨
寅公司设立登记时张瑞雪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馨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身份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张瑞雪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三:我局对委托代办人火人杰及关联人杨佳斌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证据五: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邮寄给监事籍鑫鹏、财务负责人、联络员毛伟哲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馨寅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馨寅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八:馨寅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
证据九: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2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1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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