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12001531666
当事人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获准设立登记。2025年1月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史小峰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訇擎公司”) 设立于2015年7月1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AD1056室,法定代表人:史小峰。股东史小峰认缴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股东袁菊桃认缴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15年7月17日至2035年7月1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訇擎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史小峰于2015年4月3日挂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登记訇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申请人史小峰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福鼎市公安局点头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询问并制作的笔录,邮寄给核名委托代理人孟永凤的双挂号信。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袁菊桃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8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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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5〕06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