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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7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5月6日

 

上海睬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睬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62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月你公司股东方双意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睬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睬茂公司”)成立于2021621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刘宪,营业期限为2021-06-212041-06-20,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人民币。该公司目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睬茂公司与方双意相关设立登记事项发生于2021621日,方双意为该公司的监事,刘宪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方双意注册上海睬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原件(签发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有效期限2016.05.03-2036.05.03)遗失后于2021112日在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金斗派出所申请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有效期限2021.01.12-长期),可见,睬茂公司于2021621日设立时提供的股东身份证为申请人方双意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      承办人员对睬茂公司委托代理公司2021621日设立登记事项的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招商部主管沈周华询问调查。其称由于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只是一个招商平台,其只是将负责该业务的人员信息提供给睬茂公司,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实际是由法人或者股东委托他人在工商一窗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进行操作的,具体新开业实名认证等相关的流程都不是其在网上操作,且由于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其无法判断确认是否为上海睬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刘宪或股东方双意;

3.      根据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睬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睬茂公司设立时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人脸识别认证失败,原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4.      我局向睬茂公司另一股东刘宪发出询问通知书,15日内未收到回复;

5.      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15日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6.      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通过睬茂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7.      通过裁判文书网对睬茂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睬茂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方双意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

证据二:方双意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沈周华询问笔录;

证据四:方双意提供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金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证据六:刘宪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及《协助调查函》;

证据八: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所证明;

证据九: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睬茂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睬茂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十: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一: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综上,上海睬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睬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十九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