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珅昱家具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珅昱家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珅昱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获准设立登记。2023年9月上海珅昱家具有限公司股东周同安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珅昱家具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年11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股东为周同安和后晓胜,法定代表人为后晓胜。目前的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珅昱家具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系周同安遗失,登记时提供的周同安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周同安本人的撤销申请及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韩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珅昱家具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珅昱家具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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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5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