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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9日

 

 

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王功文申请撤销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1913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7BAWEY9A,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为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功文,股东为王功文,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510,经营期限2021913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梓凑公司于2021913日申请设立登记。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东及监事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王功文表示本人并不知晓梓凑公司,未同意担任过梓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3、经查阅梓凑公司2021913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功文登记所提交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5413日至2025413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王功文2020811日办理了居民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梓凑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王功文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海泾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韩晓玲表示未见过王功文本人,梓凑公司登记材料及王功文有效期限为2005413日至2025413日的身份证原件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现在也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510层现场经营。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梓凑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4、我局向梓凑公司设立档案中监事李乐星的身份证住所地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

5、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6、根据闵行区税务局协查回复,梓凑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王功文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北京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

证据三: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的寄件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材料;

证据四: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五:向监事李乐星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上海泾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韩晓玲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七:梓凑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证据九: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梓凑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

综上,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913作出的准予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54

 

王功文

由本局调查的王功文申请撤销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1913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7BAWEY9A,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为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功文,股东为王功文,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510,经营期限2021913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梓凑公司于2021913日申请设立登记。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东及监事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王功文表示本人并不知晓梓凑公司,未同意担任过梓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3、经查阅梓凑公司2021913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功文登记所提交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5413日至2025413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王功文2020811日办理了居民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梓凑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王功文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海泾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韩晓玲表示未见过王功文本人,梓凑公司登记材料及王功文有效期限为2005413日至2025413日的身份证原件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现在也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510层现场经营。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梓凑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4、我局向梓凑公司设立档案中监事李乐星的身份证住所地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

5、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6、根据闵行区税务局协查回复,梓凑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王功文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北京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

证据三: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的寄件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材料;

证据四: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五:向监事李乐星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上海泾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韩晓玲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七:梓凑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证据九: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梓凑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

综上,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913作出的准予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