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雅凯:
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门可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月15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2021年12月13日取得的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李门可公司设立于2021年4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温付莲,监事耿俊舜,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股东温付莲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股东耿俊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4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李门可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马雅凯,监事谢现忠,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马雅凯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李门可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等申请材料中马雅凯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且提交的身份证系马雅凯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由马雅凯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马庄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60号
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门可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月15日你公司股东马雅凯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2021年12月13日取得的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李门可公司设立于2021年4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温付莲,监事耿俊舜,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股东温付莲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股东耿俊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4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李门可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马雅凯,监事谢现忠,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马雅凯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李门可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等申请材料中马雅凯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且提交的身份证系马雅凯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由马雅凯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马庄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60号
温付莲:
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门可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月15日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马雅凯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2021年12月13日取得的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李门可公司设立于2021年4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温付莲,监事耿俊舜,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股东温付莲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股东耿俊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4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李门可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马雅凯,监事谢现忠,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马雅凯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李门可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等申请材料中马雅凯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且提交的身份证系马雅凯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由马雅凯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马庄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60号
耿俊舜:
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门可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月15日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马雅凯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2021年12月13日取得的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李门可公司设立于2021年4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温付莲,监事耿俊舜,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股东温付莲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股东耿俊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4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李门可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马雅凯,监事谢现忠,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马雅凯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李门可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等申请材料中马雅凯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且提交的身份证系马雅凯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由马雅凯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马庄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李门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