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5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12月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鹏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缤公司”) 设立于2020年09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法定代表人为杨金鹏,股东为杨金鹏和夏后田。经营期限:2020年09月25日-2040年09月24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祥缤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杨金鹏于2013年12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祥缤公司设立登记时杨金鹏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为祥缤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杨金鹏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2、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及物流流转记录1份,向股东夏后田寄送《询问调查通知书》的邮寄回执及物流流转记录1份; 3、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以及该局答复内容5份; 4、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5、本机关对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企业登记代理人张艺婷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6、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综上,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9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9月2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
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5〕06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