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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25日

 

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朱从飞申请撤销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202153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5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股东朱从飞、吴成琛,法定代表人朱从飞,监事吴成琛。经营期限:不约定期限。2023614日,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1、经调查,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事项发生于2021531日,开业登记事项内容为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企业出资情况,朱从飞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成琛为该公司的监事。

2、朱从飞表示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朱从飞于202077日因遗失身份证至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蒋口派出所办理补办身份证业务。

3、向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的法定监事吴成琛的身份证地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228日前来配合调查,2025219日,显示邮件已代签收,吴成琛未在2025228日前来配合调查。

4、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美公司”)出具了1份情况说明,表示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实地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5、我局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收到查询记录,显示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现在纳税人的状态是非正常。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朱从飞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

证据二:古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朱从飞提供的河南省永城市蒋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未查询到的涉及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

证据五:对当时设立的经办人夏晓敏的笔录;

证据六: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53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59

 

朱从飞:

由本局调查的朱从飞申请撤销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202153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5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股东朱从飞、吴成琛,法定代表人朱从飞,监事吴成琛。经营期限:不约定期限。2023614日,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1、经调查,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事项发生于2021531日,开业登记事项内容为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企业出资情况,朱从飞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成琛为该公司的监事。

2、朱从飞表示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朱从飞于202077日因遗失身份证至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蒋口派出所办理补办身份证业务。

3、向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的法定监事吴成琛的身份证地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228日前来配合调查,2025219日,显示邮件已代签收,吴成琛未在2025228日前来配合调查。

4、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美公司”)出具了1份情况说明,表示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实地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5、我局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收到查询记录,显示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现在纳税人的状态是非正常。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朱从飞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

证据二:古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朱从飞提供的河南省永城市蒋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未查询到的涉及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

证据五:对当时设立的经办人夏晓敏的笔录;

证据六: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53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59

 

吴成琛:

由本局调查的朱从飞申请撤销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202153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5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股东朱从飞、吴成琛,法定代表人朱从飞,监事吴成琛。经营期限:不约定期限。2023614日,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1、经调查,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事项发生于2021531日,开业登记事项内容为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企业出资情况,朱从飞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成琛为该公司的监事。

2、朱从飞表示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朱从飞于202077日因遗失身份证至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蒋口派出所办理补办身份证业务。

3、向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的法定监事吴成琛的身份证地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228日前来配合调查,2025219日,显示邮件已代签收,吴成琛未在2025228日前来配合调查。

4、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美公司”)出具了1份情况说明,表示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实地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5、我局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收到查询记录,显示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现在纳税人的状态是非正常。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朱从飞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

证据二:古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朱从飞提供的河南省永城市蒋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未查询到的涉及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

证据五:对当时设立的经办人夏晓敏的笔录;

证据六: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53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朱吴货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