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获准变更登记。2026年3月18日本局收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苗军提出的撤销该次变更登记的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CJ71X;成立时间:2016年6月23日;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法定代表人:苗军;股东:苗军,上海柏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寸军,邓小霞;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确立 。 经查明,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4月10日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苗军身份证均已遗失失效,且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4月10日变更登记的相关工商档案中“苗军”签名字迹不是申请人苗军所书写,登记为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非苗军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自2018年4月10日及之后的变更登记均不是苗军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5月4日,我局将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派出所证明、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2026年8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6〕104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准予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准予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准予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准予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准予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准予禾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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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6〕13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