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2月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彭志华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帆公司”)设立于2017年08月2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浦航路728弄5号3层309A室,法定代表人、股东:周宏林。监事:彭志华。经营期限:2017年08月21 日至 2047年08月2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17年08月21日卉帆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彭志华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04月16日,有效期限为20年。彭志华表述其身份证在2017年05月12日有过挂失记录,现在使用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7年05月15日至长期。2007年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17年08月21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可见,卉帆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彭志华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卉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宏林、财务负责人张波及经办人黄滢、胡祯祯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未配合调查。 3、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4、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送了协查函,收到回信表示卉帆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卉帆公司涉及诉讼。 6、该地址管理方上海江晨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卉帆公司不在登记住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彭志华的撤销申请书及2017年05月15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邮寄给周宏林、张波、黄滢、胡祯祯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邮寄凭证。 证据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非正常户查询表格等。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五: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金融服务办的征求意见函和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协查函。 证据六:邮寄给卉帆公司登记地址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卉帆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八:上海江晨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 证据九:卉帆公司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 综上,卉帆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8月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3月03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6号
彭志华: 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2月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彭志华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帆公司”)设立于2017年08月2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浦航路728弄5号3层309A室,法定代表人、股东:周宏林。监事:彭志华。经营期限:2017年08月21 日至 2047年08月2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17年08月21日卉帆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彭志华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04月16日,有效期限为20年。彭志华表述其身份证在2017年05月12日有过挂失记录,现在使用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7年05月15日至长期。2007年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17年08月21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可见,卉帆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彭志华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卉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宏林、财务负责人张波及经办人黄滢、胡祯祯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未配合调查。 3、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4、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送了协查函,收到回信表示卉帆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卉帆公司涉及诉讼。 6、该地址管理方上海江晨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卉帆公司不在登记住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彭志华的撤销申请书及2017年05月15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邮寄给周宏林、张波、黄滢、胡祯祯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邮寄凭证。 证据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非正常户查询表格等。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五: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金融服务办的征求意见函和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协查函。 证据六:邮寄给卉帆公司登记地址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卉帆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八:上海江晨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 证据九:卉帆公司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 综上,卉帆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8月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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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