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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9日

 

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71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51月你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史小峰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71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AD1056室,法定代表人:史小峰。股东史小峰认缴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股东袁菊桃认缴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15717日至203571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史小峰遗失身份证(有效期限:200732-202732日)后于201543日在福鼎市公安局点头派出所挂失了上述身份证,提供了福鼎市公安局点头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内容显示:居民身份证证件信息,姓名:史小峰,有效期限:2007.03.022027.03.02;居民身份证证件挂失信息,挂失日期:2015/4/3 9:55:56。因此,在訇擎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史小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732-202732日),在20154月就已经失效。

2、对訇擎公司于2015717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进行了询问调查。朱安暘收到某村公司招商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将訇擎公司的开业材料送至注册窗口,通过审核后朱安暘将訇擎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向訇擎公司办理核名的委托代理人孟永凤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3、訇擎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AD1056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訇擎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訇擎公司另一股东袁菊桃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史小峰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福鼎市公安局点头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询问并制作的笔录,邮寄给核名委托代理人孟永凤的双挂号信。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袁菊桃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717作出的准予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6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8

 

史小峰:

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71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51月你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史小峰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71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AD1056室,法定代表人:史小峰。股东史小峰认缴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股东袁菊桃认缴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15717日至203571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史小峰遗失身份证(有效期限:200732-202732日)后于201543日在福鼎市公安局点头派出所挂失了上述身份证,提供了福鼎市公安局点头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内容显示:居民身份证证件信息,姓名:史小峰,有效期限:2007.03.022027.03.02;居民身份证证件挂失信息,挂失日期:2015/4/3 9:55:56。因此,在訇擎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史小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732-202732日),在20154月就已经失效。

2、对訇擎公司于2015717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进行了询问调查。朱安暘收到某村公司招商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将訇擎公司的开业材料送至注册窗口,通过审核后朱安暘将訇擎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向訇擎公司办理核名的委托代理人孟永凤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3、訇擎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AD1056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訇擎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訇擎公司另一股东袁菊桃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史小峰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福鼎市公安局点头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询问并制作的笔录,邮寄给核名委托代理人孟永凤的双挂号信。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袁菊桃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717作出的准予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6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8

 

袁菊桃:

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71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51月你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史小峰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71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AD1056室,法定代表人:史小峰。股东史小峰认缴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股东袁菊桃认缴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15717日至203571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史小峰遗失身份证(有效期限:200732-202732日)后于201543日在福鼎市公安局点头派出所挂失了上述身份证,提供了福鼎市公安局点头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内容显示:居民身份证证件信息,姓名:史小峰,有效期限:2007.03.022027.03.02;居民身份证证件挂失信息,挂失日期:2015/4/3 9:55:56。因此,在訇擎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史小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732-202732日),在20154月就已经失效。

2、对訇擎公司于2015717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进行了询问调查。朱安暘收到某村公司招商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将訇擎公司的开业材料送至注册窗口,通过审核后朱安暘将訇擎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向訇擎公司办理核名的委托代理人孟永凤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3、訇擎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AD1056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訇擎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訇擎公司另一股东袁菊桃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史小峰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福鼎市公安局点头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询问并制作的笔录,邮寄给核名委托代理人孟永凤的双挂号信。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袁菊桃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717作出的准予上海訇擎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6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