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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0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月23日

 

上海铭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铭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810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412日股东王冬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铭榆公司设立于20218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6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股东王冬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股东孙明星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经营期限:2021810日至204189日。铭榆公司2022年、2023年未报企业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

铭榆公司设立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住所使用证明,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调查,1、山西省高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显示20210428日王冬身份证已重新领用,有限期限自20210428日开始,原身份证已失效。2、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铭榆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中,行为人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3、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铭榆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4、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铭榆公司未有涉诉情况。5、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铭榆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6、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7、对铭榆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公司负责人张锋制作询问笔录,无法证明王冬对铭榆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情况知情。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王冬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铭榆公司的设立王冬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王冬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查,该公司20228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山西省高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证据二: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七: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招商办员工张锋的询问笔录

综上,铭榆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铭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承矩    联系电话: 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