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10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月8日
当事人:上海书鑫科技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书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书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3年8月1日,该公司股东罗光文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股东罗光文认缴出资人民币40万元,股东彭书鑫认缴出资人民币60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3月22日至2051年3月21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2021年3月22日上海书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签字并非罗光文本人签署。提交的身份证系2020年10月29日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9年04月21日至2029年04月21日)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罗光文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局网站涉税查询截屏、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书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