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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2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2日

 

 

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49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49月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建军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绪尘公司)设立于20214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股东王建军认缴出资额60万元人民币,股东王奥杰认缴出资额4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2149日至204148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1、王建军自述其于20177月遗失了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1624-2021624日),并于2017721日在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补办了新身份证。王建军提供了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出具的受理信息,内容显示:姓名:王建军,受理地单位: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申请原因:证件丢失补领,受理时间:20170721。因此,在绪尘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王建军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1624-2021624日),在20177月就已经失效。

2、对绪尘公司于202149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绪尘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后,上述招商人员将绪尘公司的开业材料线上上传,通过审核后曹春将绪尘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绪尘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绪尘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绪尘公司另一股东王奥杰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被签收,但未取得联系。向绪尘公司财务负责人赵学兵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绪尘公司设立登记时王建军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9、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王建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出具的受理信息。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王奥杰、财务负责人赵学兵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23

 

王奥杰:

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49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49月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建军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绪尘公司)设立于20214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股东王建军认缴出资额60万元人民币,股东王奥杰认缴出资额4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2149日至204148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1、王建军自述其于20177月遗失了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1624-2021624日),并于2017721日在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补办了新身份证。王建军提供了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出具的受理信息,内容显示:姓名:王建军,受理地单位: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申请原因:证件丢失补领,受理时间:20170721。因此,在绪尘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王建军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1624-2021624日),在20177月就已经失效。

2、对绪尘公司于202149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绪尘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后,上述招商人员将绪尘公司的开业材料线上上传,通过审核后曹春将绪尘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绪尘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绪尘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绪尘公司另一股东王奥杰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被签收,但未取得联系。向绪尘公司财务负责人赵学兵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绪尘公司设立登记时王建军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9、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王建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出具的受理信息。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王奥杰、财务负责人赵学兵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23

 

王建军:

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49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49月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建军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绪尘公司)设立于20214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股东王建军认缴出资额60万元人民币,股东王奥杰认缴出资额4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2149日至204148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1、王建军自述其于20177月遗失了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1624-2021624日),并于2017721日在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补办了新身份证。王建军提供了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出具的受理信息,内容显示:姓名:王建军,受理地单位: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申请原因:证件丢失补领,受理时间:20170721。因此,在绪尘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王建军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1624-2021624日),在20177月就已经失效。

2、对绪尘公司于202149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绪尘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后,上述招商人员将绪尘公司的开业材料线上上传,通过审核后曹春将绪尘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绪尘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绪尘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绪尘公司另一股东王奥杰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被签收,但未取得联系。向绪尘公司财务负责人赵学兵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绪尘公司设立登记时王建军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9、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王建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出具的受理信息。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王奥杰、财务负责人赵学兵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绪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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