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1月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宋福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9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G150室 。股东宋福恩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经营期限:2015年9月9日至2035年9月8日。企业目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安徽省淮南市正阳关派出所开具的《证明》的受理时间显示宋福恩2006年6月2日的身份证于2007年1月8日申报丢失,可见,旗福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宋福恩的身份证已失效。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旗福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旗福公司未涉诉情况。 4、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旗福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9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证员徐晓松,其称宋福恩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宋福恩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徽省淮南市正阳关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晓松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 综上所述,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款时间以用印日期为准)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5号
宋福恩: 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1月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宋福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9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G150室 。股东宋福恩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经营期限:2015年9月9日至2035年9月8日。企业目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安徽省淮南市正阳关派出所开具的《证明》的受理时间显示宋福恩2006年6月2日的身份证于2007年1月8日申报丢失,可见,旗福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宋福恩的身份证已失效。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旗福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旗福公司未涉诉情况。 4、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旗福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9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证员徐晓松,其称宋福恩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宋福恩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徽省淮南市正阳关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晓松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 综上所述,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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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