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2月0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7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9月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严俊俊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文津设立于2021年02月0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股东为严克光和严俊俊,法定代表人为严克光,监事为严俊俊。经营期限:2021年02月07日至2041年02月0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严俊俊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提交的严俊俊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信息泄露。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及严俊俊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2月0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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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3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