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08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营业期限2021-08-11至2051-08-10。法定代表人:张瑞雪,股东:张瑞雪、薛远。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申请人张瑞雪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显示其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3.18-2036.03.18)于2020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挂失,可见,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张瑞雪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3.18-2036.03.18)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张瑞雪的原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3、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该处经检查发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管理方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该公司没有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 5、通过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该户为非正常户。 6、向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王青妍原任职的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员工陈娟进行询问,其表示未见过张瑞雪和另一股东薛远。 7、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张瑞雪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2、上海市数字证书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情况说明; 3、对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另一名股东薛远发的询问通知书退信; 4、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陈娟的询问笔录及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5、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的税务登记情况; 6、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及其EMS存根联; 7、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8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0号
张瑞雪: 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08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营业期限2021-08-11至2051-08-10。法定代表人:张瑞雪,股东:张瑞雪、薛远。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申请人张瑞雪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显示其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3.18-2036.03.18)于2020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挂失,可见,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张瑞雪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3.18-2036.03.18)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张瑞雪的原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3、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该处经检查发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管理方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该公司没有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 5、通过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该户为非正常户。 6、向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王青妍原任职的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员工陈娟进行询问,其表示未见过张瑞雪和另一股东薛远。 7、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张瑞雪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2、上海市数字证书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情况说明; 3、对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另一名股东薛远发的询问通知书退信; 4、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陈娟的询问笔录及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5、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的税务登记情况; 6、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及其EMS存根联; 7、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8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0号
薛远: 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08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营业期限2021-08-11至2051-08-10。法定代表人:张瑞雪,股东:张瑞雪、薛远。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申请人张瑞雪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显示其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3.18-2036.03.18)于2020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挂失,可见,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张瑞雪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3.18-2036.03.18)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张瑞雪的原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3、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该处经检查发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管理方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该公司没有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 5、通过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该户为非正常户。 6、向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王青妍原任职的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员工陈娟进行询问,其表示未见过张瑞雪和另一股东薛远。 7、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张瑞雪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2、上海市数字证书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情况说明; 3、对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另一名股东薛远发的询问通知书退信; 4、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陈娟的询问笔录及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5、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的税务登记情况; 6、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及其EMS存根联; 7、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8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寅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
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