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灵厦建材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灵厦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灵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6月上海灵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向吕军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灵厦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11月20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P137室,法定代表人:向吕军,经营期限为2015-11-20至2035-11-19。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股东向吕军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股东刘玲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灵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向吕军于2012年2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向吕军出具的撤销申请、湖南省溆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截屏打印件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灵厦建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灵厦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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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19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