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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7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3日

 

 陈忠樑

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威殿公司)于2017511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2月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112324567281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为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于2017511日由李明秋变更为吴炳伟,监事于2017511日由钱高娃变更为陈忠樑,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188号第5246,经营期限201524日至206523日。

经调查:

1、当事人陈忠樑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撤销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备案的申请,表示本人并不知晓威殿公司,未同意担任过威殿公司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当事人陈忠樑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华阳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表示其20161219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20161219日领取了新的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61219日至20361219日。

3、查阅威殿公司2017511日核准变更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所提交的陈忠樑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2915日至2032915日。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华阳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威殿公司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陈忠樑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20232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威殿公司的税务情况,区税务局回函提供了税务情况。

52023215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威殿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吴炳伟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吴炳伟未能送达《询问通知书》。

620231027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经理金蓉美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未见过监事陈忠樑本人,未核验过陈忠樑身份证原件。

720231028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张浩原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并不认识监事陈忠樑,也未见过陈忠樑本人,未核验过陈忠樑身份证原件,威殿公司变更登记材料是由他人提供的;

8、查见陈忠樑与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沪0112民初11675号,(2022)沪0112民初11675号之一,(2022)沪0112民初11675号之二。

以上事实有你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等予以证明。

综上,本局认为你公司在2017511日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监事陈忠樑身份证为失效身份证。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511日作出的准予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备案事项。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75

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威殿公司)于2017511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2月你公司监事陈忠樑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112324567281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为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于2017511日由李明秋变更为吴炳伟,监事于2017511日由钱高娃变更为陈忠樑,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188号第5246,经营期限201524日至206523日。

经调查:

1、当事人陈忠樑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撤销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备案的申请,表示本人并不知晓威殿公司,未同意担任过威殿公司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当事人陈忠樑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华阳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表示其20161219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20161219日领取了新的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61219日至20361219日。

3、查阅威殿公司2017511日核准变更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所提交的陈忠樑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2915日至2032915日。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华阳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威殿公司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陈忠樑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20232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威殿公司的税务情况,区税务局回函提供了税务情况。

52023215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威殿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吴炳伟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吴炳伟未能送达《询问通知书》。

620231027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经理金蓉美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未见过监事陈忠樑本人,未核验过陈忠樑身份证原件。

720231028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张浩原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并不认识监事陈忠樑,也未见过陈忠樑本人,未核验过陈忠樑身份证原件,威殿公司变更登记材料是由他人提供的;

8、查见陈忠樑与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沪0112民初11675号,(2022)沪0112民初11675号之一,(2022)沪0112民初11675号之二。

以上事实有你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等予以证明。

综上,本局认为你公司在2017511日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监事陈忠樑身份证为失效身份证。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511日作出的准予威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备案事项。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