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臧红荔申请撤销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1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8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股东臧红荔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95万元,股东毛骄寅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8月11日至2041年8月1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南阳新村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显示2021年3月26日臧红荔办理身份证补领事项,有限期限自2021年3月26日开始。可见,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是臧红荔已失效的身份证。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矰箭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矰箭公司未涉诉情况。 4、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情况: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证员张锋,其称臧红荔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臧红荔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7、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矰箭公司设立登记时臧红荔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8、对另一股东毛骄寅寄送询问通知书,15日内未收到回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南阳新村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寄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函; 证据五: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证员张锋的询问笔录; 证据六: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七: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 证据八:税务部门回复的税务登记状态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36号
臧红荔: 由本局调查的臧红荔申请撤销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1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8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股东臧红荔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95万元,股东毛骄寅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8月11日至2041年8月1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南阳新村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显示2021年3月26日臧红荔办理身份证补领事项,有限期限自2021年3月26日开始。可见,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是臧红荔已失效的身份证。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矰箭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矰箭公司未涉诉情况。 4、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情况: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证员张锋,其称臧红荔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臧红荔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7、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矰箭公司设立登记时臧红荔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8、对另一股东毛骄寅寄送询问通知书,15日内未收到回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南阳新村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寄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函; 证据五: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证员张锋的询问笔录; 证据六: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七: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 证据八:税务部门回复的税务登记状态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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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36号
毛骄寅: 由本局调查的臧红荔申请撤销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1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8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股东臧红荔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95万元,股东毛骄寅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8月11日至2041年8月1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南阳新村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显示2021年3月26日臧红荔办理身份证补领事项,有限期限自2021年3月26日开始。可见,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是臧红荔已失效的身份证。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矰箭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矰箭公司未涉诉情况。 4、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情况: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证员张锋,其称臧红荔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臧红荔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7、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矰箭公司设立登记时臧红荔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8、对另一股东毛骄寅寄送询问通知书,15日内未收到回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南阳新村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寄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函; 证据五: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证员张锋的询问笔录; 证据六: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七: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 证据八:税务部门回复的税务登记状态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矰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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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3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