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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3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0日

当事人: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122日作出的准予开业登记

当事人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122日获准开业登记。2023818日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1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3V10室,经营期限:2015-12-02 2035-12-01。法定代表人:刘彦。监事:李林花。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128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刘彦的身份证系200671日签发,2012129日补办了新身份证,登记时刘彦的身份证已失效。且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材料中刘彦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

以上事实有刘彦本人的撤销申请,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122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