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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1日

 

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0329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1月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吴主民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03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1785412室。营业期限:2019-03-292039-03-28。法定代表人、股东:吴主民。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申请人吴主民提供了南京市公安局泰山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显示其身份证(有效期限2011.08.15-2021.08.15)于201411月遗失,新身份证(有效期限2014.11.18-2024.11.18)可见,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20190329日)时提交的吴主民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1.08.15-2021.08.15)已失效。

2、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中春路71785412室,该处经检查发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向该公司物业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无法联系及物业出具的说明证明该公司没有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

4、通过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该户为非正常户。

5、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6、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吴主民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上海欧西玛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张正荣的询问笔录1份及上海欧西玛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3、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的情况1份;

4、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

5、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0329日作出的准予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3

 

吴主民:

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0329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1月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吴主民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03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1785412室。营业期限:2019-03-292039-03-28。法定代表人、股东:吴主民。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申请人吴主民提供了南京市公安局泰山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显示其身份证(有效期限2011.08.15-2021.08.15)于201411月遗失,新身份证(有效期限2014.11.18-2024.11.18)可见,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20190329日)时提交的吴主民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1.08.15-2021.08.15)已失效。

2、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中春路71785412室,该处经检查发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向该公司物业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无法联系及物业出具的说明证明该公司没有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

4、通过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该户为非正常户。

5、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6、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吴主民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上海欧西玛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张正荣的询问笔录1份及上海欧西玛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3、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的情况1份;

4、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

5、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0329日作出的准予庄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