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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政策问答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3日

 

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闵行区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制度,加强本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问:产地准出的实施范围是哪些?

答:重点是闵行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3问:市场准入的实施范围是哪些?

答:重点是全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农贸市场,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4问:产地准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经速测或质量安全监测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塘)上市。

5、问:市场准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或者购货凭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经营者,对不能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没有加盖检疫标志的,禁止入市销售。

6、问:如何保障基础建设?

答:按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要求,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关;制定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帐、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清退等制度,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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