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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闵行区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解读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年6月8日


一、延期背景及意义

《闵行区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2月27日开始实施。实施以来,在规范本区法律援助律师招募组建、业务培训、案件指派、群体性纠纷处置、案件质量提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闵行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自2019年以来,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稳定、有序开展工作,年度总体受案量在3000件左右,未收到受援人有责投诉。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为了确保法律施行,进一步规范本区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本区法律援助律师管理,特延期《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3.《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5.《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6.《上海市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资格条件、申报程序、职责要求、日常管理、投诉处理、责任追究和附则八章,共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了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团采用“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的原则,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宗旨开展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规定了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及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主体资格要求:

1.申请法律援助律师,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注册在闵行区;(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没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执业年限不满三年的,执业至今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没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3)40周岁以下(含),但通过刑事、婚姻家庭、劳动法、行政法专业评定的律师不受年龄限制;

2.明确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需由执业年限三年以上的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承办;

3.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综合考虑执业经验、执业年限、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等因素,指派通过相关专业评定的律师承办;

4.3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由通过劳动法专业评定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第三章“申报程序”,规定了法律援助律师的申请及审核。申报人需每年12月1日至10日向公共法律服务科申报,申报专业团领队律师必须通过劳动法专业评定,并在本律师事务所招募3名以上、10名以下执业律师为团员。

第四章“职责要求”,明确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

1.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1)解答法律咨询;(2)引导和帮助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3)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见证;(4)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刑事被告人签署适用建议程序诉讼权利告知书进行见证;(5)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6)协助看守所开展对在押人员的法治教育等;(7)在区劳动仲裁院值班的律师免费代写法律文书;(8)承办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2.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职责包括:(1)要服从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安排和案件指派,要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2)法律援助律师要及时询问受援人是否同意为其辩护、代理,并记录在案,若不同意的,应及时报告法律援助中心;(3)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有复杂、疑难情形应及时报告法律援助中心;(4)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业务卷宗材料提交法律援助中心。

第五章“日常管理”,明确了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法律援助律师团进行日常管理:

1.律师值班、承办援助案件采用轮派制,并每月向公共法律服务科报备值班和案件指派登记表;

2.对案卷归档材料进行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

3.通过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当事人、受援人回访等措施掌握法律援助律师履职情况,并开展年度考核;

4.不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工作例会或举办业务培训。

第六章“投诉处理”及第七章“责任追究”,规定了援助律师违规后处理方式及责任追究:

1.遇到投诉举报,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先行登记处理;

2.若投诉举报人不同意初查结果,坚持投诉举报的,由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科按照律师类投诉规定受理、调查、答复;

3.若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法律援助律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法律援助工作:(1)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处分的;(2)收取受援人财物的;(3)存在虚假申报的;(4)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4.若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法律援助工作一年:(1)法律援助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2)违反相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但未受到行业惩戒的;(3)未经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擅自向媒体宣扬、透露、编造法律援助相关资讯,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4)其他违反法律援助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律师执业年限和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申报当年12月31日,《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5月26日至202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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