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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7 年 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相关意见,要求纠正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2017 年11 月,《上海市审计条例》对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2017 年至 2019 年,审计署持续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要求实现投资审计“三个转变”。2020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原《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发〔2017〕58号)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同时明确“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根据上级政策法规精神和工作要求,在对本区现行的《办法》进行梳理后,发现其中部分内容及条款已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删除和修改。因此,对《办法》进行修订,既是适应上位法变化的需要,也是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在组织《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监督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过程中,区审计局成立了起草小组,由局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牵头,落实责任科室和有关人员,开展了论证、调研、起草、修改等工作。

在走访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以及部分区代建平台公司,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类别、立项、审批、投资额等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同时参考了市局、其他区县情况,起草了《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及时征询市审计局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建管委等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镇,以及区城投公司、南滨江公司、南虹桥公司、闵房集团等相对管理人意见,并对反馈的意见进行充实和修改,最终形成《监督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和依据

(一)制定的主要依据

制定《监督办法(送审稿)》,主要依据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监督办法(送审稿)》,共分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审计计划与实施、审计报告与审计整改、相关责任、附则。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更加强调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规范性

《办法》改变了以往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依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做法,删除了原办法中建设单位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的相关内容;区审计局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同时,新增要求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决策和审批、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的内容,纠正目前存在的项目调概、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等管理环节中将审计作为前置条件的问题,使审计机关真正成为项目闭环管理之外的独立审计监督主体。

2.更加突出投资审计重点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重点事项,除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外,根据审计署关于推动投资审计“三个转变”的转型发展要求,在《办法》增加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投资绩效情况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事项。

3.更加注重部门间协同和信息共享

对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进行了调整,要求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项目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同时,规定区审计局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审计结束后审计报告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和主管单位,真正建立起各部门和主管单位与区审计局之间的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4.更加明确项目(法人)单位接受审计监督的要求

新增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实施单位)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后,需向区审计局报送包括建设项目批复情况、审价及结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在内的项目信息(含电子数据);要求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向区审计局及时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

5.更加强化对于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增要求被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等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该项目审计工作的规定。同时,新增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告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规定。通过上述要求和规定,促使社会中介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投资审计工作质量。

四、相关建议

征求意见汇总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1

市审计局

1、第二条中“大部分”、“小部分”、“政府财政性资金”等描述不够准确规范。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区审计局依法对本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或者使用准确规范的描述。

2、第三条建议修改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等……,深入推进政府投资审计全覆盖,……。”

3、建议删除第八条第四款中“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实施单位)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等有关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文字,并对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实施单位)需要向区审计局报送的项目情况予以明确表述,如建设项目批复情况、审价及结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

根据市审计局提出的反馈意见,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区审计局依法对本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关于资金方面的内容将在配套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规范和描述。

2、对第三条内容根据市局建议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3、对第八条第四款内容根据市局建议进行了修改,调整为“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后,需向区审计局报送包括建设项目批复情况、审价及结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在内的项目信息(含电子数据)”

2

区发改委

1、建议第四条与第八条中的“代建单位”修改为“实施单位”;

2、建议第八条中“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计划安排”;

3、建议第十四条第三点“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修改为“方案落实、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对上述反馈意见,结合市局意见和我局实际情况,予以部分采纳:

1、对于第一点建议予以采纳,对监督办法中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

2、对于第二点建议由于重点在于项目安排而非资金,因此未予以采纳。

3、对于第三条建议由于相关内容依据市局文件格式,因此未予以采纳。 

3

区建管委

1、建议办法第八条“区建管委应当定期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修改为“区建管委等部门应当配合大数据中心定期从审批系统抓取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处理处罚、企业资质等情况(含电子数据)提供给区审计局。”主要是由于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未对区开放项目报建、招投标管理等事项统计汇总功能;个人执业注册业务均在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区无权限提供执业注册人员信息;现场检查为日常监督行为,建议只汇总处理处罚事项。

对上述反馈意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以及市局文件的相关内容表述,与区交通委沟通后予以部分采纳

 

4

区房管局

1、“第三章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中建议加入明确审计报告出具后整改方案完成和整改完成时限的条款”;

2、“第二十九条其他使用镇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和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建议修改为:“镇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反馈意见,结合市局意见和我局实际情况,未予以采纳:

1、由于不同的审计方式涉及的时限要求存在差异,因此无法简单予以明确。

2、其他使用镇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不仅仅是指镇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因此未予以采纳。

5

区财政局

无意见。

 

6

区教育局

无意见。

 

7

区交通委

无意见。

 

8

区城投公司

无意见。

 

9

南滨江公司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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