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闵行区水面积的实施意见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日
随着近年来我区城市化发展迅速,开发建设与河道争地的矛盾日益突出,村、宅河道被成片填没,有的变成断头浜、死水浜,造成河网的调蓄、排水能力降低,内河水位不断攀升,加重了区域内涝的威胁,同时也造成水环境容量降低,水动力不足。为配合新一轮闵行区城市建设的发展,营造水景观、改善水环境,结合实际,现就保护全区水面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禁止填堵本区域内的各类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等,并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变。 二、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按“以水还水”的原则,即按1:1.5的比例来补充填没的水面积,并按照规定权限予以报批。 三、在各类房产开发过程中,对小区开发范围内本着就地调整的原则,建设高标准、高起点的自然生态的水环境,以形成人水亲和、优美舒适的水景观。 四、在各类工业开发区,要求河网布局科学,排水模式合理,抗风险能力强以及水绿相依的园区化工业格局。 五、在道路建设中对于骨干河网禁止设置箱涵、管涵。 六、在进行河道整治中,本着“连、通、畅、活”的原则,尽量打通原有的断头浜,死水浜,确保水体流动,并增加区域的水面积。 七、结合沿河绿带,因地制宜地采用下沉式绿带的河道断面型式,增加高水位时的实际水面率。 八、结合片林、生态绿地、公园等建设开挖湖泊,有效增加水面率。 九、对于已审批的水系调整方案,应按照“先开后填”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实施,并承担建设费用。 十、区计委、规划、房地、城管、水务等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严格把好水面积的关,确保全区水面率不降低。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街道)、工业区及相关单位执行。 二OO四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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