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260000409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
- 成文日期:2023-09-13
- 发文字号:闵水务〔2023〕41号
- 发布日期: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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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水务〔2023〕41号
闵行区水务局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管排水管道养护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区交通委、局相关科室、相关基层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闵行区区管排水管道养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闵水务〔2022〕40号),试行期至2023年9月8日结束。为进一步完善闵行区排水行业管理体系,提高闵行区排水设施养护水平,根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检查办法》、《上海市城镇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等相关文件,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闵行区区管排水管道养护工作考核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9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闵行区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印发
闵行区区管排水管道养护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闵行区排水行业管理体系,提高闵行区排水设施养护水平,根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检查办法》、《上海市城镇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等相关文件,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管排水管道养护管理的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区管排水管道市场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养护单位),包括综合养护区管排水管道设施市场化养护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闵行区水务局是本区排水管道的行政主管部门,闵行区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排水所)负责组织实施区管排水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排水所按政府采购要求确定管道养护单位。管道养护单位应具备管道养护管理专业能力,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和国家、本市有关排水管道养护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养护管理 (一)组织管理。管道养护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系,设置必要的内控制度,包括廉洁纪律、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制度、人员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配置要求。管道养护单位应按照资质要求,落实有关作业人员,配备相关养护设备及器材,工作人员做到统一着装。 (三)计划总结。管道养护单位应制定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应于当月25日前制定并向区排水所上报下个月的管道养护计划,包括巡查巡视、维修养护等方面,内容详实、具有可操作性。应于每月5日前应对照养护计划对上月养护情况进行月度总结并向区排水所上报。 (四)安全管理。管道养护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编制安全生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安全生产台账记录,组织养护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每月开展安全检查。 (五)资料档案。管道养护单位应及时更新排水管道及周边排水户基础信息,详细做好设施养护记录,归档整理后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养护记录备案至区排水所。 (六)信息上报。管道养护单位应每月向区排水所报送不少于2篇管道巡查、养护等相关信息,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 (七)养护管理系统使用。管道养护单位应规范使用市、区级管道养护管理系统,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八)应急处置。管道养护单位应编制各项应急处置预案,遇到下列突发事件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同时于5分钟内向区排水所上报,处置过程中服从相关部门统筹调度。突发事件包括: 1、道路积水:因台风、暴雨等原因,导致严重积水的情况,影响防汛安全。 2、污水冒溢:因气候或管道等原因,影响污水输送导致污水严重冒溢的情况。 3、道路塌陷:因管道破损、塌陷等原因,造成路面塌陷或沉降的情况。 4、其他需应急处置的突发性事件。 第七条 养护成效 管道养护单位根据月度养护计划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区排水所负责对养护成效进行考核。 (一)管通水畅。确保管道排水通畅,管道养护单位应按计划落实养护工作,确保市政管道及周边排水户正常排水。 (二)安全养护。管道养护单位应按照行业安全规范进行管道养护,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工具,规范下井作业流程,确保管道养护过程中安全作业。 (三)巡修及时。管道养护单位应每日对排水管道、井盖、进水口、截污挂篮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管道结构性问题应及时上报,对排水井盖、进水口、截污挂篮、防坠隔板等破损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台账及影像资料。 (四)监管到位。管道养护单位应指定专人,加强对所属区域内在建工地、排水户雨污混接等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 第八条 市、区级成效测评 管道养护单位应接受市、区两级管道管理成效测评单位的监督测评,及时处置发现的养护问题。区排水所每月根据市、区两级测评成绩进行考核赋分。 第九条 市民投诉 管道养护单位应重视市民投诉,积极配合处置投诉问题,确保市民满意度达标。区排水所根据“12345热线”、“区城运平台”等渠道的投诉工单处置情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十条 相关部门问题反馈 管道养护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置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问题来源包括人大代表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其他部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区排水所根据相关部门问题反馈进行考核赋分。 第十一条 其他内容 管道养护单位有无受市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等情况;参与应急演练等大型活动,取得成绩情况;积极参与应急抢险表现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采取月度、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区排水所根据市、区每月检查情况对管道养护单位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每月上旬对上月考核成绩予以通报,根据月度考核得分(算数平均),确定年度考核排名并进行通报。月度、年度考核结果计入闵行区水务质量安全诚信系统。对考核成绩存在异议的管道养护单位,可以在通报发布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区排水所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组成。月度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养护管理15分、养护成效23分、市、区级成效测评50分、市民投诉10分、相关部门问题反馈2分。年度考核成绩为全年月度考核平均成绩(考核细则详见附件《闵行区区管排水管道养护单位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四条 问题处罚。为确保管道养护成效,对以下问题采取扣款与扣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罚,扣除金额纳入统筹考核奖。 (一)养护责任范围内主管积泥超(含)管径10%的,每处处以1000元扣款,并扣相应分数。 (二)养护责任范围内支连管积泥超(含)管径10%的,每处处以500元扣款,并扣相应分数。 (三)养护责任范围内截污挂篮垃圾超标、防坠隔板破损的,每处处以500元扣款,并扣相应分数。 (四)养护责任范围内截污挂篮缺失的,每处处以500元扣款,并扣相应分数。 (五)养护责任范围内因养护不到位,造成污水冒溢、道路积水的,每处处以2000元扣款,并扣除相应分数。 (六)由于管道养护不到位,造成媒体负面曝光、重复信访、群体上访事件等,处以3000元扣款,并扣除相应分数。 (七)养护责任范围内因巡视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因管道设施造成道路塌陷或沉降的、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处以2000元扣款,并扣相应分数。 第五章 考核等级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等级。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闵行区区管排水管道养护单位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件)进行赋分。年终考核成绩95分及以上为优秀,90至95(不含)分为良好,85至90(不含)分为合格,85(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养护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管道养护单位,终止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当年内因以下原因被约谈两次的管道养护单位,终止服务合同。 1、未按照养护制定计划进行养护的; 2、未按照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执行的; 3、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4、因管道养护不到位造成污水冒溢或道路积水的。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85(不含)分以下的,或分值在90(不含)分以下、且考核结果为末位的管道养护单位,终止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管道养护单位违反廉洁纪律的,计入闵行区水务质量安全诚信系统,终止服务合同,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 为提高管道养护单位服务意识,根据年度考核成绩实行奖惩,同步在养护合同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确。 (一)每年以养护合同价的10%作为年度考核经费,其中5%为基础考核奖,剩余5%为统筹考核奖。 (二)基础考核奖:养护单位年度考核得分为85-90(不含)分扣除基础考核奖的50%;85分以下的扣除全部基础考核奖。扣除金额纳入统筹考核奖。 (三)统筹考核奖:对年度考核排名前3名的管道养护单位进行考核奖励。其中第1名奖励统筹考核奖的50%,第2名奖励统筹考核奖的30%,第3名奖励统筹考核奖的2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设施中心、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自管区域对权属管道养护单位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修改完善本级考核办法,报区水务局备案。
附件:闵行区区管排水管道养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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