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260000504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
- 成文日期:2025-01-21
- 发文字号:闵水务〔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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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城建中心(水务条线)、莘庄工业区水务站、局属有关单位、机关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体系,制定了《闵行区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下达,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1月21日
闵行区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过程管理工作指南》(沪水务﹝2023﹞320号)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夯实水土保持工作基础,制定监管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辖区内水土保持监督与管理责任,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闵行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 基本原则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三、 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案。 水土保持活动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四、 方案报批 (一) 方案管理 在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易发区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市水务局或区水务局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 方案分类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报告书办件类型为承诺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报告表办件类型为即办件。 (三) 方案审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国务院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除外),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区水务局在受理后即时办结。生产建设单位从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区水务局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四) 方案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 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3. 线型工程位于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内的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4. 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5. 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单位计划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按新报批内容变更弃渣方式。 (五) 方案期限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五、 自主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开展自主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 执法查处 对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承担水土保持执法监管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七、 工作任务 (一) 规划管控 按照《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修编》(2021-2035)划分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易发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结合“十四五”水务设施建设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务目标,开展河湖水系水土保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相关工作,确保水土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 预防治理 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地和挖填土石方量规模编制相应水土保持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市水务局或区水务局审批,明确水保措施,落实防治责任。对占用土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对废弃砂、石、土、废渣等规范存放,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 生态修复 结合河道整治、生态治理等工作,按照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治理区和易发区划分,因地制宜、科学制定相应治理措施,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 (四) 监督管理 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变”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水保措施落实、监测、监理、自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严格方案设计和施工管理,加强法律政策宣贯,严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五) 信用监管 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按照《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要求,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提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效能。 八、 工作责任分工 (一) 水利科 牵头开展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做好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水利专项泵闸、河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工作以及过程控制。 (二) 行政审批科 负责本区域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负责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管理工作;负责将验收报备资料移交至监管单位;负责在水土保持监管系统设立项目账号,完善受理许可、方案特性、技术评审、建设情况等有关信息。配合做好本区水土保持工作宣传工作。 (三) 河长制科 牵头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以提升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为目标,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 (四) 供排水科 牵头新建泵站、排水管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及过程控制。 (五) 区水利管理事务中心 负责开展水土保持项目的日常监管及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项目清单和重点检查内容,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 对每年下达的水土保持扰动遥感图斑进行复核、登记、查处和整改落实。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年度审批项目总量的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要组织现场检查。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工作。负责水土保持生产建设项目分类监管工作。 负责完成水土保持监管系统中监督检查、监测、监理、验收报备与核查等信息填报。 负责开展本区水土保持工作宣传工作。 (六) 区城管局(水务执法) 负责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完成水土保持监管系统中执法检查信息录入。 (七) 街镇(工业区)城建(水务条线) 建立日常巡查发现工作机制,进企业进工地,开展属地水土保持审批事前及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工作,结合日常工作做好水土保持政策宣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好其它相关工作。 九、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要求,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思想认识和组织领导,落实部门人员责任,不断提升业务水平,逐步积累工作经验,建立工作联络网。 (二) 强化协作配合 要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建立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的协作机制。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决定及水土保持方案抄送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要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监督检查部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促进水土保持工作闭环管理。 (三)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水土保持普法重宣传,引导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水土保持管理要求,依法编制方案,落实水保措施,开展水保监测、监理与自验监督管理。对水土流失防治成绩突出的单位,要总结和宣传其典型经验和做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定期公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推进水土保持科普进机关、进学校、进工地、进社区、进乡村。 (四) 健全考核机制 根据市水务局出台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结合本区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评价。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原《闵行区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闵水务﹝2020﹞21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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