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革命烈士家属抚恤优待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办[2003]74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为激励革命军人建功立业、献身国防事业,经区人民府(闵府抄[2005]424号)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强本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以下简称“三属”)的抚恤优待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三属”的关心和照顾。现将具体优待措施通知如下: 一、提高“三属”优待金标准。将农村“三属”的年度优待金调整为17764元/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向本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立户发放生活补助1000元/月/户,分户发放生活补助500元/月/户,病故军人遗属立户发放生活补助300元/月/户。上述对象不含已享受农村优待金的“三属”,2006年1月1日以后迁入本区的“三属”需户籍在本区满三年以上(含三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35%,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负担65%。 三、加大医疗保障力度。对本区在乡“三属”给予全额报销医疗费(报销范围参照医保政策规定);对烈属,按35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体检费,按12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疗休养费,并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对在职“三属”因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予酌情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35%,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负担65%。 上述标准、项目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每月定期发放;所需资金列入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年度财政预算;每季度下拨区财政负担资金;末尽事宜由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负责解释。
闵行区民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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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民政局关于对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