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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解读《闵行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日

一、闵行区乡村民宿的概念如何界定?

本办法中的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地区的居民住宅或其他合法建筑、用地等资源,依托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特色,基于合理的设计、修缮和改造,既保持乡村传统风貌,体现当地生活特色,又能以旅游经营的方式,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农副产品展销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闵行区乡村民宿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1.符合发展区域规划要求;

2.经营组织模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模式;

3.经营用房的房屋权属需合法清晰并满足相关要求和规定;

4.符合各项安全规定,包括: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生态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

5.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关要求;

6.乡村民宿营业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7.客房设置需符合相关要求。

三、申请闵行区乡村民宿的申办程序是什么?

符合申办条件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的,经营主体按以下程序申办:

(一)提出申请

乡村民宿经营者向民宿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提出申请。

   (二)审核审定

1.民宿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实地踏勘,对乡村民宿所在地的规划情况、建设质量和房屋安全、污水纳管、垃圾分类和设施等情况及其他申报条件进行审定。

2.民宿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提报至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初审意见后协调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局、区规划资源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进行现场指导并填写《闵行区乡村民宿指导意见表》。

3.根据《闵行区乡村民宿指导意见表》,申请主体可在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或其他乡村民宿相关范围)并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其他相关行业许可证。

4.各项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复印件交至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留档,原件由申请主体自行保管。

5.申请主体在上述证照办理齐全且完成相关备案管理后,方可从事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并应确保经营期限内严格合规经营。

四、民宿工作保障机制有哪些?

(一)成立区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由闵行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闵行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相关区级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协调领导小组主要统筹协调乡村民宿业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决策、政策性问题等。

    (二)建立联合审查机制

    建立乡村民宿联合审查机制,由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动属地共同参与,实行联合受理、联合审查。

    (三)建立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实行对乡村民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和分类监管。各职能部门、街镇要按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公共安全事项的,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协同监管,规范乡村民宿经营。建立并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

    (四)建立民宿品质化标准

    推行乡村民宿服务质量标准,鼓励经营主体参与等级评定,提升乡村民宿服务能级。

    (五)发挥镇、村属地管理职能

    1.重点发展乡村旅游民宿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与协调机制,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推进;每年向区乡村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提出本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年度民宿发展计划,上报年度发展情况。

    2.充分发挥乡村旅游民宿所在村的积极性,加强村民自治,探索建立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的服务平台机制,强化乡村旅游民宿业发展所需要的公共服务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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