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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泾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7日

关于印发《吴泾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办(部门),各居、村委,镇属事业单位(公司):

《吴泾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吴泾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各单位正常履职,根据《闵行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闵行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闵财资〔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新配置、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包括验收、登记,管理、盘点及处置。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专人负责制,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产权登记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按规定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接受镇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资产配置

第七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指镇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资产配置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效益。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认真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浪费和流失。

第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第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非经营性出借的,必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对外非经营性出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镇机关事务所及财政所审批。

(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除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对外非经营性出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镇财政所审批。

(三)经镇财政所审批同意后,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方可进行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借。

第十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非经营性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第十七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租或经营性活动,需报镇财政所批准,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统一上缴国库,直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镇财政所有权予以处置。

四、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本市、本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国有资产性质报镇机关事务所及财政所审批。

凡是涉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处置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均须报区机管局,由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共同进行审批。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镇财政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调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镇级预算单位之间国有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报镇财政所审批。

(二)镇级预算单位和区级预算单位之间国有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镇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形成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统一上缴国库,直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镇财政所审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五、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通过集市采购择优选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确定供应商。

第三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六、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镇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镇财政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有抵触的,以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为准。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新文件的,从其新文件规定。

 

附件: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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