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泾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办(部门),各居、村委,镇属事业单位(公司): 《吴泾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吴泾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资〔2024〕14 号),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吴泾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是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公物仓资产开展调剂使用等多种形式的盘活利用。 第三条 除国家、本市和本区另有规定外,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发生如下情形的,有关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1 .闲置、长期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 .因机构调整、办公场所变动、业务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单位不再继续使用但仍具备良好使用状态的资产。 3 .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项目新增的,已使用完毕但仍具备良好使用状态的资产。 4 .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促进公物仓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 (二)加强存量资产盘活,提高公物仓资产利用效益;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推动公物仓管理高效便捷; (四)加强财会监督,约束公物仓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条 公物仓管理主要包括资产入仓、资产在仓、资产调剂使用和资产退仓等管理行为。 第六条 公物仓管理涉及的资产主要包括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或者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包括货币性资产,有关资产的权属应当合法、清晰、完整。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 第八条 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财政所(以下简称“财政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吴泾镇党政办(机管)(以下简称“党政办(机管)”)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按照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涉及房屋和构筑物的有关公物仓管理事项,与党政办(机管)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审核、审批。 (三)组织开展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党政办(机管)负责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有关管理事项,对由其负责集中管理的公物仓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与财政所共同审核、审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构筑物的有关公物仓管理事项。 (二)开展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等管理活动,并及时登记、汇总有关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管理情况。 (三)与财政所共同做好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将本单位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优先查询、匹配和选用公物仓资产。 (三)做好公物仓资产的调配使用、共享共用、退仓等公物仓管理工作。 (四)整改本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管理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资产入仓管理 第十一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国有资产由其财政所审核后纳入公物仓管理,房屋和构筑物由党政办(机管)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后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存量资产定期盘点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可盘活利用资产,同时应主动归集整理本单位因机构撤销、合并以及办公场所变动等原因而不再继续使用的资产,按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程序,在30 日内将有关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二节 资产在仓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在仓管理期间,尚未实现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资产权属关系保持不变,仍由拥有该资产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优先查询、匹配和选用公物仓资产;经查询无法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根据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再安排预算资金购置新增资产。 大型活动设施设备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再购置新增资产。 第十五条 公物仓在仓资产的查询、调拨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一)申请查询: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涉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执行时,应在向财政所及党政办(机管)提出资产查询申请,注明所需资产的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具体要求。 (二)资产调剂:财政所及党政办(机管)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给申请单位进行选择。申请单位确认拟使用公物仓资产的,财政所及党政办(机管)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核权限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调拨等。 第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审批完成后,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资产移交账务处理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节 资产退仓管理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出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无法实现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 (二)不能保持良好使用功能和状态的; (三)发生盘亏、毁损、灭失等情况的; (四)发生产权变动的; (五)单位需要自行使用的; (六)拟实施除本办法之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的; (七)其他应当退出公物仓管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发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物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及时将有关资产退出公物仓。 第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国有资产由镇财政审核后退出公物仓,房屋和构筑物由其镇党政办(机管)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后退出公物仓。 第二十条 资产退出公物仓后,相关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的使用、处置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所及党政办(机管)会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做好对本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经监督检查发现,在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所、党政办(机管)负责解释。
附件:1. 吴泾镇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出入仓申请表(一般资产) 2. 吴泾镇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出入仓申请表(房屋及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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