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新办〔2026〕12号 关于同意撤销新虹街道红星村北小涞、南小涞村民小组建制的批复
新虹街道红星村民委员会: 你村《关于撤销新虹街道红星村北小涞、南小涞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收悉。经审核,红星村北小涞、南小涞村民小组已符合沪府办规〔2021〕17号、闵农业农村委规〔2024〕1号文件规定的“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的撤制条件,资产处置方案和撤销建制的议案已经组级资产处置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书面表决通过。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红星村北小涞、南小涞村民小组建制,请按照资产处置方案及时处置资产。 北小涞、南小涞村民小组资产处置后,你村民委员会已符合撤制条件,建议撤销红星村民委员会建制,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特此批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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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撤销新虹街道红星村北小涞、南小涞村民小组建制的批复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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