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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虹街道被征地人员就业和待业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9日

为了鼓励新虹街道被征地人员自主就业,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维护街道的稳定与和谐,结合新虹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员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征地时户籍在新虹街道(现管辖范围)并落实了社会保障;

2、落实社会保障后属本街道管理范围的人员;

3、 处于就业年龄段已享受完本市社保发放的征地生活补贴。

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及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

二、发放标准

(一)就业补贴: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以劳动力资源网办理录用手续时间为准),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就业补贴。

(二)待业生活补贴:未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劳动力资源网查询为准),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待业生活补贴。

三、申请流程

(一)申领就业补贴:

申请领取就业补贴的,由个人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或就业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指定银行的个人有效实名制银行借记卡或存折本。

(二)申领待业生活补贴:

申请领取待业生活补贴的,由个人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灵活就业及领取失业金人员提供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指定银行的个人有效实名制银行借记卡或存折本。

四、退出机制

1、领取就业补贴人员因入学、退休、死亡、拘役服刑期间、考取国家公务员(参公、事业)编制、就业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停止发放就业补贴。

2、领取待业生活补贴人员因入学、就业、退休、死亡、拘役服刑期间、考取国家公务员(参公、事业)编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停止发放待业生活补贴。

五、其他规定

1、被征地人员就业、待业状态发生变化后,本人应及时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供就业、待业变更材料。街道各村(居)委就业援助员负责每月通过劳动力资源网进行查询,对就业、待业状态发生变化的人员及时登记并交事务受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

2、符合领取就业补贴或待业生活补贴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从提交材料之日起的月份开始发放,补发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特殊家庭(贫困、重病大病等)、特殊情况(疫情隔离等)未及时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就业补贴或待业生活补贴未能领取的,由本人(或直系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主要领导及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按实际月份给予补足。

六、发放时间

1、被征地人员当月的就业补贴与待业生活补贴在次月进行发放。

2、每月1日至10日由街道就业援助员对上月被征地人员工作状态变动情况进行核查;11日至15日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经办人员对补贴变动数据进行复核,申请发放费用及提供发放人员名单;20日前发放费用汇入被征地人员指定银行卡账户。

七、其他

1、本意见由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3、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以上位法为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

202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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