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新办规〔2024〕1号
关于新虹街道农业户籍人员医疗费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虹街道农业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结合《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规定,以提高街道现有养老年龄段农业户籍人员与被征地养老人员同等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的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新虹街道农业户籍;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3、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资金来源与管理 资金来源农民长效增收平台股权收益(闵臣公司分红代管账户),由上海新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发放资金的监管,委托新虹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农业户籍人员医疗费的补助进行审核和操作,资金发放主体为上海闵臣实业有限公司。三、补贴标准 上述适用对象需自愿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当年度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后给予和被征地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等待遇的差额补助,包括: 1、门急诊医疗费差额补助;2、住院医疗费差额补助;3、门诊大病医疗费差额补助;4、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自负部分医疗总费用,超过个人年收入30%以上部分,给予医疗费综合减负。 四、其他 (一)本意见由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二)上述适用对象中需申请医疗费补助者,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四)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以上位法为准。
附件:1.新虹街道农业户籍人员医疗费补助操作细则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之待遇比较及补助比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新虹街道党政办 2024年6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