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莘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莘庄镇非居存量无证建筑长效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年4月27日

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村(改制村)、居民区:

《莘庄镇非居存量无证建筑长效管控工作方案》已经2026年2月28日莘庄镇人民政府2026年第3次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

              2026331


                                                   莘庄镇非居存量无证建筑长效管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区关于非居无证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排查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公共利益,结合莘庄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项工作以消除非居存量无证建筑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类处置、长效管控为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全面、责任清晰、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非居无证建筑长效管控体系。通过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完善处置流程,实现“不安全”点位动态清零、“隐患”点位有效管控、“暂时保留”点位规范管理,逐步消化存量,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和非居无证建筑长效管控水平。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镇范围内,除各居民区内属于居民住宅及其附属的无证建筑以及涉及长租公寓用途的无证建筑之外的其他非居无证建筑。

居民区内属于居民住宅及其附属的无证建筑,继续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居民区内属于物业、居委会、业委会办公等非居住用途的无证建筑,纳入本方案管理范围。涉及长租公寓用途的无证建筑,参照《莘庄镇关于开展“非居擅自改建长租公寓”项目治理整顿的工作方案》(闵莘府〔2023〕发字15号)进行管理。

二、职责分工

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关于明确各类场所牵头监管部门(单位)的方案》(闵莘委发〔2023〕2号),建立由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统筹,各负有行业或辖区场所监管责任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村(改制村)、居委协同配合的非居无证建筑长效管控工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综合行政执法队

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全镇非居无证建筑长效管控工作的总体协调和调度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定期检查;指导、协调、配合、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认定、排查、整治、监管工作;结合市无证建筑数据库(以下简称市库),建立健全并动态更新全镇非居无证建筑底册清单;负责将新发现的库外无证建筑信息审核上报,并按程序录入市库;对经判定为“不安全”的点位及管理部门上报需进行整治的点位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实施拆除或整治;负责向区城管执法局定期报告工作进展。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村(改制村)、居委

落实属地辖区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建立并动态更新管辖范围内的无证建筑基础台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做好记录;督促无证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综合行政执法队并协同组织整改。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建档,动态更新底数

各相关监管部门(单位)须在已掌握的市库内无证建筑底数基础上,持续开展滚动排查和动态更新。对新发现的库外无证建筑,应及时核实建筑信息、权属、用途及安全状况,并报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审核汇总,并按市、区要求完成信息上报与录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做到应查尽查、应录尽录。

(二)定期开展检查,落实常态监管

各相关监管部门(单位)须将非居无证建筑安全巡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每季度须开展一轮全覆盖排查,重点排查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三合一”(住人、经营、生产混合)以及擅自改建扩建等情形,同步核实并确认各点位当前使用性质及安全责任人,做好巡查记录,确保监管留痕、责任到人。

(三)强化安全判定,实施分类处置

基于我镇目前市库内非居存量无证建筑的安全判定情况,结合日常安全巡查情况,实施以下分类处置与管理:

1.“安全”点位(暂时保留):对于经专业判定为“安全”的点位,现阶段统一纳入“暂时保留”进行长效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职责落实日常巡查与长效监管。

“暂时保留”不代表永久保留或不予拆除,仅表示在当前技术判定和安全评估下暂不列入紧急拆除序列。后续将根据年度拆违任务、区域发展规划及点位实际情况,由镇政府研究制定分批消化拆除计划。

2.“隐患”点位(动态管控):在日常检查中,若发现点位存在违规住人、违规经营、擅自加层夹层、出现结构或消防新隐患等情形,各相关部门(单位)须立即上报综合行政执法队。经执法队核实认定后,该点位转为“隐患”点位进行重点管控。原则上给予1个月整改期限,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督促责任人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监管部门(单位)初核并报执法队组织联合检查,确认隐患消除的,可恢复为“安全”点位并重新纳入“暂时保留”管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转为“不安全”点位。

3.“不安全”点位(限期拆除):对经专业判定或动态转为“不安全”的点位,实行“一点位一方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明确具体拆除时限,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拆除。在拆除前,综合行政执法队须会同监管部门(单位)对点位加强管控,严禁一切居住、经营及生产活动,防止事故发生。拆除完成后,及时在市库中销项。

四、执行标准

(一)安全判定标准

非居无证建筑的安全状态,原则上以专业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检测和消防安全检测(“双检测”)报告为主要依据进行判定,检测标准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规范。

(二)“暂时保留”适用条件

仅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安全”点位,可考虑适用“暂时保留”机制:

1.符合保留类型:点位具有一定合理性,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根据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或拆除会影响该建筑物或相邻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2)拆除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导致不可逆转严重后果的。

2.具备完整材料:对于已完成结构安全与消防安全检测(“双检测”)的点位,应提供检测报告作为安全证明;对于暂未开展或无法立即完成“双检测”的点位,相应监管部门(单位)须落实安全筛查要求,即由监管部门(单位)根据日常巡查与安全评估情况,出具书面安全情况说明,明确该点位目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三)“暂时保留”确认流程

根据区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需报送“暂时保留”点位时,按以下流程办理:

1.材料上报:各监管部门(单位)负责梳理、汇总本行业、本辖区内拟申请“暂时保留”的点位清单,并同步提供该点位的结构安全与消防安全检测(“双检测”)报告,或由本单位出具的书面安全情况说明。

2.初审汇总: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收集、汇总各监管部门(单位)上报的清单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全镇“暂时保留”点位审查意见。

3.审核报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按程序报镇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以镇政府名义按程序向区城管执法局报备。

(四)“暂时保留”取消条件

“暂时保留”点位在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其“暂时保留”资格,自动转入当年整治拆除序列:

1.未按要求定期进行“双检测”并出具报告的;

2.未按要求定期落实安全筛查工作的;

3.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

4.点位被列入市级及以上层面组织的专项整治行动清单的;

5.点位被列入国家或本市督办内容的;

不满足“暂时保留”条件的点位,转入“不安全”点位,由综合执法队限期拆除。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检查责任,常态长效监管

各部门(单位)须深刻认识非居无证建筑安全管控的长期性与重要性,切实将此项工作融入日常管理范畴。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检查计划与监管措施,将定期巡查、专项排查、督促整改等责任具体到岗、落实到人,确保监管无死角、责任不断档,实现常态长效管理。

(二)强化执法保障,依法从严整治

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切实加强执法保障,对“不安全”点位、逾期未落实整改的“隐患”点位、依法应予整治拆除点位,要坚决依法启动执法程序。严格执行《上海市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5〕12号)规定,对涉及无证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办理备案信息登记,并对无证房屋施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要加强执法力量调配和流程保障,完善与安监、市场、规划资源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执法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健全沟通机制,强化信息联动

建立并完善镇级层面的定期会商与信息通报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召开工作会议,研判形势、部署任务、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各监管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定期向综合行政执法队报送排查检查、隐患整改、点位状态变化等情况,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数据实时共享、问题及时处置,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留言
0/500
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