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 你在上海市闵行区宝城路500弄61号1101室,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向你开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因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闵莘府责拆决字【2025】第06007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联系人:张浩然 联系电话:18021052913 附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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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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