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曾金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公告 曾金秀: 经核查,你系中春路3455弄343号搭建肆处建(构)筑物的搭建人。本机关接到相关线索后,于2025年11月06日开展现场核查,查实上述地址房屋分别在三层的南侧北侧露台和二层的西侧南侧露台共搭建肆处铝合金玻璃材质的建(构)筑物,总面积达65平方米。该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闵)城管责拆决字〔2025〕第130051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闵)城管责拆决字〔2025〕第13005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公告联系人:张圣 联系电话:34689270
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闵)城管责拆决字〔2025〕第130051号)收纳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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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曾金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公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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