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闵行区医疗保障局 闵行区财政局
闵行区民政局 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4号)、《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规〔2017〕1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本区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区级医疗救助对象涵盖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以下几类人员: (一)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散居孤儿和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 (二)本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三)本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四)与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家属(配偶、子女),符合以上(一)(二)两类困难情况的,比照纳入救助对象范围。 二、救助内容 上述救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性医疗保障以及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自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上述救助对象在享受市级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后,按剩余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50%比例予以救助,当年度区级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同时符合多个救助条件的,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 四、救助模式 医疗救助模式分为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两种方式。 (一)线上申请 1.申请。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首次办理,可以登陆“随申办市民云”APP,在线签署《闵行区医疗救助“免申即享”确认书》。签约完成后,无需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医疗费用救助申请。 2.受理、审核、审批。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市医保中心推送的相关数据,每月10日、20日、月底分三批进行救助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审批。 3.结算。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审批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至救助对象预留的本人银行账户,并于次月10日前将救助情况报区医保中心备案。 (二)线下申请 1.申请。救助对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到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医疗救助线下申请。 2.受理、审核、审批。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审批。 3.结算。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审批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至救助对象预留的本人银行账户,并于次月10日前将救助情况报区医保中心备案。 五、救助资金清算 为方便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予以医疗救助补助,再办理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报销等的,管理部门按照“先保险、再救助”的原则,通过数据归集,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建立救助清算机制。对于医疗救助补助金额超规定支付的,超支部分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予以追回,或在后续发生的医疗救助补助金额中予以扣除。 六、特殊情况 1.涉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救助对象,有商业保险推送数据的,只在每个月月底做一次“免申即享”,超过6个月的大病发票无商业保险推送数据,按普通门诊救助。 2.职保人员费用达到综合减负起付线,暂停医疗救助“免申即享”,待清算后进行补助。 3.涉及少儿住院基金救助对象,暂不列入医疗救助“免申即享”申请范围。 七、资金保障 本区医疗救助资金由区、镇(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分别列入年度预算。街道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医疗救助区级承担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医保局申请,按年度预下达至各镇(莘庄工业区)财政部门。次年3月底前由区医保局与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进行清算,并将结果报区财政局。 八、职责分工 区医保局负责本区医疗救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医保中心在区医保局的指导下,做好医疗救助经办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救助对象的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安排,落实并拨付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经费;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健委负责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结算及救助资金的发放。 九、监督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虚报。 (二)各级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情况,接受区医保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其他 本意见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9日。 本意见由区医保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内容执行期间,国家、本市有新政策新规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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