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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9日



各科室、所队: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18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和监督本局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局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规则。

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法规科负责。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区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科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

(二)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三)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五)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六) 区局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简称执法决定),办案机构、行政许可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经办部门(以下称经办部门)应当在报请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前,将下列材料送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

(三)与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办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法规科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执法决定的,退回经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执法决定但送审材料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可以要求经办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三)指定承办人员进行审核。

第六条 法规科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对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要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要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第七条 法规科应当自收到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完成审核后,法规科应出具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八条 经办部门收到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的,要将书面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经办部门收到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的,要对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在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将相关材料报送法制审核。

经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请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法规科可以邀请公职律师、外聘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和法制审查意见由经办部门归入执法决定档案副卷。

法规科应当对法制审查意见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061日起施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518日印发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