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助力全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统计局《关于规范本市统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暨做好2025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结合闵行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区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事项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否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否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否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统计条例》、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 三、检查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统计局 四、检查对象范围 本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全部单位共6423家,2025年计划对其中的40家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五、检查频次和方式 (一)市统计局每季度下发的执法检查线索企业名单。 (二)市统计局专业处室、区统计局各专业发布的入企数据核查任务。 (三)区统计局发现的执法检查线索企业。每年对被检查单位开展1次现场检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区统计局高度重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筹统计执法人员力量,把握工作进度,认真组织本区年度执法检查工作。 (二)优化流程,严格实施。根据《意见》要求,优化本区统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职权行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法治政府办〔2024〕11号)的部署,依托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和“一网通办”平台,配合建设全市统一的统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库、检查对象库,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推广应用“检查码”,实行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不断提升统计领域涉企检查质效。 (三)聚焦重点,规范程序。对照重点统计指标数据、重点任务,切实规范执法检查流程、案卷制作、案件处理等具体环节,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规范化水平。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予以公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追究相应责任。 (四)及时报告,做好保障。加强与市统计局的日常沟通联系,解决统计执法检查中遇到的困难,主动上报新情况、新问题。 (五)宽严相济、文明执法。按照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并重原则,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坚持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检查对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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