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252200308),按照当事人李小辰提供的送达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紫竹苑3幢101室邮寄送达,已于2025年7月3日退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示
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2025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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