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习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9262180035)及法律风险提示告知书(4252150884),按照当事人刘学习提供的送达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石槽镇翁小庄行政村翁楼村030号邮寄送达,已于2026年8月30日退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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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