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252200370)及接受公安部门处理通知书(4252150437),按照当事人郭金高提供的送达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普陀区曹安路与真北路立交桥下邮寄送达,已于2025年9月10日退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示
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