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详见附表)曾因涉嫌被用于非法客运,被本机关依法扣押,扣押期满公告后至今无人前来认领,相关违法嫌疑人至今也未前来接受处理。上述车辆现已达报废标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强制报废。限车辆所有人、违法嫌疑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委指定的处理地点(闵行区联明路318号)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本机关将根据《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报废。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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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交通委员会关于限期处置扣押滞留车辆的公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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