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9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第2120230773号 |
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 |
丁家明 |
91310112312313372H |
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
罚款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年1月10日 |
2 |
第2120230990号 |
上海市闵行区攒恩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
沈晓云 |
92310112MA1KTNQG42 |
上海市闵行区攒恩美容店(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
罚款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年1月16日 |
3 |
第2120230910号 |
上海市闵行区永世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廖永生 |
92310112MA1KTYYE9B |
上海市闵行区永世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
罚款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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